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
- 宣布时间:2023-10-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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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
各相关单位、缴存人:
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决议安排,一直提升服务水平,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,更好地便民、利民、惠民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
1、支持购置栖身类绿色修建。缴存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置一星级及以上栖身类绿色修建(新建商品住宅)的,盘算最高可贷额度时上浮20%,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得凌驾我市划定的响应层次贷款额度上限标准。
2、调解贷款盘算基数。支持新市民、青年人刚性购房需求,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我市购置首套自住住房的,在我中心租房提取额纳入公积金账户余额合并盘算贷款额度。
3、延伸二手房贷款年限。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为30年且贷款年限与衡宇年限之和最长不凌驾60年。衡宇年限在10年以内的,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20%;衡宇年限凌驾10年在20年以下的,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30%;衡宇年限凌驾20年在30年以下的,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40%;衡宇年限凌驾30年在40年以下的,首付款不低于房价的50%;衡宇年限以房产证或房地产主管部分相关质料为准。
二、住房公积金提取方面
1、推出送还公积金贷款、商业贷款、组合贷款提取事项“随心取”服务行动。将还贷提取次数由每年一次放宽至每月一次,缴存人在累计提取额不凌驾现实已还贷款本息时可随时提取公积金。
2、扩大加装电梯提取支持规模。将缴存人提取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提取政策的支持规模,放宽到自己、配偶及双方怙恃自住住房加装电梯。
3、缴存人每年可按差别提取类型申请提取公积金。缴存人家庭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,按原政策执行。
本政策自2023年10月8日起施行。
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
2023年9月28日


